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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27號

國外判決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家訴字第227號

原告
李慧芬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被告
邱獻章
訴訟代理人
楊振福

        邱富麗

        林慶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外判決認可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3 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國外判決認可事件,本院已於民國 100 年 3月 23 日判決在案。惟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追加聲請宣告假執行乙節,有 100 年 2 月 9 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追加聲請宣告假執行,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自應予准許。然查本件為形成判決,並非給付判決,從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顯屬無據,應予駁回。則本院前揭判決未就假執行之聲請為准駁,顯有漏未判決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2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外判決認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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