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336號
- 原告
- 吳氏信託基金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炯棻律師
洪仁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許可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為請求就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法院於民國97年12月4 日所為之判決案件編號2 :06CV580 確定判決所載「被告乙○○○應與丙○○對原告有聯合償債責任,償債金額為美金660,000 元」予以承認並許予強制執行。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應以原告起訴之日即99年1 月19日為案件繫屬當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31.44 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50,400元(660000X31.44=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688 元,扣除前繳1,000 元,應補193,688 元。
二、補正㈠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㈡原告吳氏信託基金依其本國法具有權利能力之法律依據(並附中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