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上訴人
原告
甲○○

             1號

      乙○○

            弄14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348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原告甲○○、乙○○部分各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合計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原告前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應予補繳。

㈡另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上訴人即原告甲○○、乙○○部分各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合計新台幣伍萬貳仟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4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