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19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福雄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玉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兆龍律師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邱新福律師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伍仟零陸萬貳仟伍佰元(見原告提出之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伍佰叁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拾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尚欠新台幣柒拾柒萬貳仟叁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