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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1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19號

原告
己○○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律師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伍仟零陸萬貳仟伍佰元(見原告提出之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伍佰叁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拾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尚欠新台幣柒拾柒萬貳仟叁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1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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