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茂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14 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00,2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9,9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