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金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10,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0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