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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鍾華

聲請人即

債務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查聲請人未依該條例第6條第 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該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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