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抗告人即
- 債務人
- 林素雲
- 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
上列抗告人聲請消費者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鍾 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抗告人即
上列抗告人聲請消費者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鍾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