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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鍾華

抗告人即

債務人
林素雲
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抗告人聲請消費者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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