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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紀文惠陳家淳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719號

聲請人
張藍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灣北區辦事處、陳文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就本件99年度簡上字第719 號案件提出104 年1 月9 日、同年月30日民事更正狀,請求更正回復原狀等語。經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所為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嗣後聲請人就同一事項再為聲明,本院將不予處理,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家淳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1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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