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6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39號
- 聲請人
- 丙○○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丙○○、甲○○應提出印鑑證明,以證明確有拋棄繼承真意。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16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39號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丙○○、甲○○應提出印鑑證明,以證明確有拋棄繼承真意。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16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