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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5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度訴字第125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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