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4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周麗秀
周春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榮耀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4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上訴人周麗秀部分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萬元、上訴人周春貴部分為新台幣柒佰玖拾玖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周麗秀、周春貴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