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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4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48號

上訴人
被告
周麗秀

      周春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榮耀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4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上訴人周麗秀部分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萬元、上訴人周春貴部分為新台幣柒佰玖拾玖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周麗秀、周春貴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4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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