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5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8號

上訴人
王振榮

      王麗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市場處等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3 月18日99年度訴字第205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補提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5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