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8號
- 上訴人
- 王振榮
王麗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市場處等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3 月18日99年度訴字第205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補提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