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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49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49號

原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瑛
原告
蔡秉宏
被告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陳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葉佳瑛為原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人壽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夏銘賢,於本院宣示判決前之民國100 年12月6 日變更為葉佳瑛,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稽,雖原告國寶人壽公司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規定,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但原告國寶人壽公司於本院裁判送達後訴訟當然停止,為訴訟進行之必要,並依前開說明,爰裁定葉佳瑛為原告國寶人壽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4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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