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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仲熊
參加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鳳樺、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2萬元(公告土地現值288,000 元/平方公尺140 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萬0224元扣除參加人先前繳納裁判費38萬76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萬2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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