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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73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添來

謝明進

謝明勇

謝碧珠

謝碧惠

謝楊綺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顏有德、陳玉女、張艾、張美英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茲就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徵之裁判費分述如下:

㈠上訴聲明第2 項、第3 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顏有德應將坐落臺北縣烏來鄉○○段第394 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93年7 月2 日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陳玉女所有,及請求被上訴人陳玉女應將系爭土地93年4 月16日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張美英所有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9 萬6202元(346.6 元/ 平方公尺×277.56平方公尺≒96,2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㈡上訴聲明第4 項,被上訴人張艾應將系爭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300 萬元、存續期間自93年7 月2 日至153 年7 月1 日,權利人張艾、義務人顏有德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元;及被上訴人張艾應將系爭土地價值10萬元之地上權設定登記塗銷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4萬7550元(46,050+1,500 =47,550)。

㈢上開訴訟費用合計為4 萬9050元(1,500 +47,550=49,05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7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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