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添來
謝明進
謝明勇
謝碧珠
謝碧惠
謝楊綺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顏有德、陳玉女、張艾、張美英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茲就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徵之裁判費分述如下:
㈠上訴聲明第2 項、第3 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顏有德應將坐落臺北縣烏來鄉○○段第394 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93年7 月2 日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陳玉女所有,及請求被上訴人陳玉女應將系爭土地93年4 月16日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張美英所有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9 萬6202元(346.6 元/ 平方公尺×277.56平方公尺≒96,2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㈡上訴聲明第4 項,被上訴人張艾應將系爭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300 萬元、存續期間自93年7 月2 日至153 年7 月1 日,權利人張艾、義務人顏有德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元;及被上訴人張艾應將系爭土地價值10萬元之地上權設定登記塗銷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4萬7550元(46,050+1,500 =47,550)。
㈢上開訴訟費用合計為4 萬9050元(1,500 +47,550=49,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