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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50號

原告
優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16號,有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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