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50號
- 原告
- 優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16號,有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