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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50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鈺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家典、林子雅、林張富美、林岑蔚、隆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提起上訴,未具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 萬9,8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更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50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居間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