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4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亭如
- 訴訟代理人
- 曾幸文
- 被告
- 張雁雲
- 被告
- 張守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如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前段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柒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