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6號
- 上訴人
-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人立(原名:廖學猛)
- 上訴人
- 立陽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文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莫怡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傑、王維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013,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4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