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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5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于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葛凱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爰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5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