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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

返還減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洪菱霙
即上訴人
蔡正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減資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聲請人洪菱霙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聲請人蔡正元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共計溢收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減資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