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簡文掌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豪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2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2,0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