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 上訴人
- 貴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霖昌實業有限公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2 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