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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麗真張文毓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原告
立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紀華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複代理人
姚舒淳
被告
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何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松山區○○○路56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