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 原告
- 立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紀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李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姚舒淳
- 被告
- 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律師
何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松山區○○○路56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