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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25號

原告
鄭彬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複代理人
洪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詢事項,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對於被告100年8月10日辯論意旨狀<表一>所列原告委託
    投資日期、委託投資金額及其損益情形一覽表有無意見?關
    於原告以美金投資者,被告以新臺幣計算其損益,其計算之
    基礎為何?又被告是否各筆損益均未計入手續費?如是,請
    提供各筆委託投資之手續費,以供核算。被告並應增列「跌
    破通知時之損益情形」以供參酌。兩造並應就各筆連動債之
    損益情形表示意見。
二、原告主張「伊於96年8月2日至被告處要求贖回基金」(本院
    卷184頁),原告所指是否僅係要求贖回「群益創新基金」
    ,而不及於其他?被告對此節有何意見?又原告最終決定不
    贖回,則原告對於虧損結果之發生是否應負其責?
三、原告坦認於96年11月7日收到食品大亨連動債跌破通知、96
    年11月21日收到歐洲高股利連動債跌破通知、96年12月18日
    收到五檔精品連動債跌破通知、97年7月11日收到摩台指連
    動債跌破通知。
    ㈠原告收到前開跌破通知時,各該檔連動債在跌破通知當時
      的損益各為如何?
    ㈡原告收到前開跌破通知時,如各該檔連動債均已呈現虧損
      之狀態。
      ⒈被告辯稱原告不願意回贖,則各該檔連動債在跌破通知
        以後所發生之虧損,應由何人負擔?有無因果關係中斷
        之適用?
      ⒉原告主張被告極力阻止伊回贖,若該節為真,則各該檔
        連動債在跌破通知以後發生之虧損,應由何人負擔?有
        無因果關係中斷之適用?被告是否應就造成原告損害擴
        大之結果負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2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