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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03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0031號

抗告人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17日本院所為99年度事聲字第1003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03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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