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0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0031號
- 抗告人
-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17日本院所為99年度事聲字第1003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003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17日本院所為99年度事聲字第1003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