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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提撥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上訴人
游昌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提撥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提撥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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