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3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89號
- 上訴人
- 郭東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家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陸萬叁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8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家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陸萬叁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