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52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帝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戊○○ 丁○○ 丙○○ 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