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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9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69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99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