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在督促程序,債權人請求之標的,限於一定數量之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職此之故,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時,應將其請求之標的為「一定」之表明。
二、查聲請人民國99年2 月9 日聲請狀之請求事項「一、‧‧‧暨自遲延之日起,按借據約定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等語,難認為一定之表明,請依上開說明,具體表明所稱之本金為何,利息之請求應具體表明利率(以﹪表示),所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以年、月、日表示)等,請一一明確記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