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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在督促程序,債權人請求之標的,限於一定數量之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職此之故,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時,應將其請求之標的為「一定」之表明。

二、查聲請人民國99年2 月9 日聲請狀之請求事項「一、‧‧‧暨自遲延之日起,按借據約定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等語,難認為一定之表明,請依上開說明,具體表明所稱之本金為何,利息之請求應具體表明利率(以﹪表示),所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以年、月、日表示)等,請一一明確記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