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707號
- 原告
- 安德魯 Andre.
- 訴訟代理人
- 謝欣怡律師
- 被告
- 吳宜親
- 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律師
林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707號
林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