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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19號

撤銷聲明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319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孟舒存律師
相對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對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陳德周准予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3年10月28日北院錦家事93年度聲繼字第110號對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陳德周准予備查通知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民國93年10月8日對臺灣地區被繼承人陳德周(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民國92年4月21日殁、榮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聲明繼承,經貴院以93年10月28日93年度聲繼字第110號通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陳德周為相對人列管榮民,經相對人審查其遺產,向聲請人查證,聲請人表示與被繼承人陳德周在大陸地區配偶鄭聯會成立收養關係,由鄭女士單獨收養,陳德周生前並不知情,伊之生前收養關係未經法院認可,亦未辦理收養手續,並同意由陳德周法定繼承人陳本遂1人領取陳德周遺產,不再提出任何意見,據此,相對人通知聲請人代理人謂:「乙○○似不具繼承故陳德周先生遺產之權,請逕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明上開備查通知應予撤銷」等情,依此,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備查通知關於聲請人聲明繼承部分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10月28日北院錦家事93年度聲繼字第110號通知函及相對人99年2月25日致聲請人代理人孟舒存書函為證,上開備查通知係對被繼承人陳德周之大陸地區繼承人即本件聲請人與陳本遂聲明繼承,准予備查,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聲繼字第110號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人在上述聲明繼承事件,雖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表明聲請人與陳德周具親子關係,然聲請人向相對人陳明,被繼承人陳德周生前未曾收養聲請人,亦未經法院認可,已不符我國收養法之相關規定,且聲請人係主動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原繼承聲明准予備查通知,益可認其主張屬實。聲請人對陳德周既無繼承權存在,本院原准予繼承備查通知即屬有誤,應予撤銷。是故聲請人請求撤銷准予繼承備查通知,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1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聲明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