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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518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518號

聲請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918 號卷內文書。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51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