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家訴字第227號
- 原告
- 李慧芬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涵雲律師
- 被告
- 邱獻章
- 訴訟代理人
- 楊振福
邱富麗
林慶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外判決認可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23 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國外判決認可事件,本院已於民國 100 年 3月 23 日判決在案。惟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追加聲請宣告假執行乙節,有 100 年 2 月 9 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追加聲請宣告假執行,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自應予准許。然查本件為形成判決,並非給付判決,從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顯屬無據,應予駁回。則本院前揭判決未就假執行之聲請為准駁,顯有漏未判決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