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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36號

許可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336號

原告
吳氏信託基金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洪仁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許可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為請求就美國維吉尼亞州東區法院於民國97年12月4 日所為之判決案件編號2 :06CV580 確定判決所載「被告乙○○○應與丙○○對原告有聯合償債責任,償債金額為美金660,000 元」予以承認並許予強制執行。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應以原告起訴之日即99年1 月19日為案件繫屬當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31.44 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50,400元(660000X31.44=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688 元,扣除前繳1,000 元,應補193,688 元。

二、補正㈠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㈡原告吳氏信託基金依其本國法具有權利能力之法律依據(並附中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3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