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甲○○
1號
乙○○
弄14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348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原告甲○○、乙○○部分各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合計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原告前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應予補繳。
㈡另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上訴人即原告甲○○、乙○○部分各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合計新台幣伍萬貳仟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