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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

原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716,24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6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6,63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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