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與被告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716,24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6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6,63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