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104 號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