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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1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傅中樂李家慧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15號

再抗告人
蓮香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盛旗
相對人
童寶環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童寶環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

99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惟依非訟事件法第

46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關

於抗告章節中第495條之1則概括規定得準用第三審之規定,因此

非訟事件之再抗告亦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關於律師強制

代理之規定。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依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律師為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

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1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