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保全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鍾華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救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固有明文。惟該項保全處分,係法院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所為之暫時處分行為,自應以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存在,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又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保全處分之執行事項,應由辦理該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法院為之,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民國97年6月6日院通文速字第0970003717號函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月薪僅新臺幣 2萬餘元,若遭扣薪1/3 ,將嚴重影響債務人經濟狀況,勢必逼使聲請人須另行借款度過難關,將影響聲請人日後清償能力,為此聲請停止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99年 7月12日北院木99司執丁字53138號執行命令之執行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僅聲請保全處分,並未向本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院無法審酌其在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中,有何保全處分之必要,本件聲請無由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097000371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保全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