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40號
- 聲請人
- 祥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武祥
- 聲請人
- 元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志誠
- 聲請人
- 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錫文
- 共同代理人
- 陳欽賢律師
- 相對人
-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游彩琴
- 代理人
- 廖忠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舒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舒和公司)、元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公司)、祥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讚公司)等分別對相對人有如附表一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36,931,225元之普通債權存在,因舒和公司持有相對人為支付買賣價金所開立支票號碼為AZ0000000 號、發票日為民國98年12月31日、票面金額為562,338 元支票一紙,經提示後遭退票,其退票理由單載明相對人為拒絕往來戶,推定其停止支付為不能清償。又元富公司、祥讚公司取得對相對人執行名義後,前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859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分配,但因系爭標的物即相對人名下位於苗栗縣如附表二所示系爭不動產鑑定價額為51,546,446元,顯低於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優先債權108,000,000 元,現執行債權人已撤回該執行程序。再聲請人雖就鈞院99年度司執亥字第14596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分配,前揭案件經鈞院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資產服務公司)以99北金拍五字第5 號,就相對人名下位於臺北市○○區○○路3 段53-7號5 樓房屋及大安區○○段○○段308 、308-1 號土地(下稱系爭大安區不動產)進行拍賣程序,最後拍定價額為271,200,000 元,加計原拍定人應負之差額10,908,477元,合計282,108,477 元,該案亦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渠等一般債權人均未受到分配,足認相對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因聲請人名下尚有多筆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且資產大於優先債權,為使相對人之普通債權人均能公平受償,爰依破產法第1 條、第57條、第58條第1 項之規定為破產宣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又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次按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須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其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破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明渠等對相對人有普通債權存在,經舒和公司提示相對人開立之支票遭退票,其退票理由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參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99年度司執字第859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未果,並參與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596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亦未獲全額清償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786 號、99年度司促字第11853 號、99年度司促字第25806 號支付命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607號、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606號民事判決、99年度司促字第11856 號支付命令、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案號:99北金拍五字第5 號,即本院案號99年司執字第14596 號執行事件)等件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至3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苗栗地院99年度司執字第859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596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因相對人為拒絕往來戶,聲請人提示票據未獲兌現,或請求相對人支付未果,發生不能清償之情事,揆諸前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等情,已可堪定。
㈡、依苗栗地院99年度司執字第859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以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勞工保險局等函覆本院內容,已知相對人尚積欠稅捐及勞工保險費等合計2,888,609 元,另聲請人及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債權人,主張對相對人有48,983,027元之債權,連同上開稅捐及勞工保險費等積欠款項,已知相對人之債務金額約為51,871,636元(詳見附表三所示)。就相對人已知之財產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向稅務電子閘門調閱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對人於98年度有利息所得8 筆,其中除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高雄銀行鳯山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外,其他銀行給付利息總額僅1 至33元不等(見本院卷第101-102 頁),而前開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等三家銀行則行文表示相對人於各該行庫之存款債權均未達200 元,另相對人於高雄銀行鳯山分行尚有定期存款377 萬餘元,惟該項存款已設定質權予第三人等情,均有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596 號、27132 號,苗栗地方法院99司執助字第133 號等卷宗內容可稽,又相對人尚有如附表二所示座落於苗栗縣之不動產數筆,其鑑估價值合計達51,546,446元,前開建物連同4 宗土地已共同抵押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見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8596號卷宗42-70 頁),由上可知,相對人確實有前揭鑑估價值達5,154 萬餘元之不動產,該價值遠超過其所積欠之288 萬餘元之稅捐及勞工保險費等款項,前開建物連同土地雖然共同抵押予權利人,惟屬於別除權之財產,亦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有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27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且該權利人是否行使其別除權,行使何項標的財產之別除權,須俟其依法具體行使始可得而知,尚難遽稱相對人無財產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亦難謂其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故可認相對人之資產若經宣告破產,尚得期待有財產足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並供其他債權人受償,應認為有破產之實益。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具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經二人以上之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其宣告破產,其資產尚足以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程序費用,堪認有破產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新臺幣)
┌─────┬──────┬───────────────────┐
│聲請人 │債權金額 │債權憑證 │
├─────┼──────┼───────────────────┤
│舒和實業股│11,409,024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786 號│
│份有限公司│ │、99年度司促字第11853 號、99年度司促字│
│ │ │第25806 號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破字第 │
│ │ │40號卷宗第11-15 頁) │
├─────┼──────┼───────────────────┤
│元富工業股│12,371,583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
│份有限公司│ │第2607號、99年度重訴字第11 號 民事判決│
│ │ │(本院99年度破字第40號卷宗第16-23 頁)│
├─────┼──────┼───────────────────┤
│祥讚工業股│13,150,618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
│份有限公司│ │第2606號民事判決、99年度司促字第11856 │
│ │ │號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破字第40號卷宗第│
│ │ │24-27頁) │
├─────┼──────┴───────────────────┤
│ 合 計 │36,931,225元 │
└─────┴──────────────────────────┘
附表二:已知財產清單(不動產)
┌──┬───────┬───────┬────┬────┬──────┐
│建號│建物門牌 │基地座落 │建物面積│權利範圍│建物價值 │
│ │ │ │(平方公│ │ │
│ │ │ │ 尺) │ │ │
├──┼───────┼───────┼────┼────┼──────┤
│668 │苗栗縣造橋鄉龍│苗栗縣造橋鄉潭│4,366.09│1/1 │ 39,556,775│
│ │昇村中潭22-6號│內段1186、1187│ │ │ │
│ │ │、1188地號 │ │ │ │
├──┼───────┼───────┼────┼────┼──────┤
│670 │苗栗縣造橋鄉龍│苗栗縣造橋鄉潭│ 933.38│1/1 │ 9,676,350│
│ │昇村中潭22-7號│內段1186地號 │ │ │ │
├──┼───────┼───────┼────┼────┼──────┤
│678 │苗栗縣造橋鄉龍│苗栗縣造橋鄉潭│ 517.29│1/1 │ 2,313,321│
│ │昇村中潭22-7號│內段1185-1、 │ │ │ │
│ │(增建,未辦保│1188地號 │ │ │ │
│ │存登記) │ │ │ │ │
├──┴───────┴───────┴────┴────┼──────┤
│ 合 計 │ 51,546,446│
└────────────────────────────┴──────┘
註1:建物價值係新瀚建築師事務所之鑑估價值(參見苗栗地方
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8596號卷宗46-70 頁)
註2:潭內段668 、670 建號,潭內段1185、1186、1187、1188
地號係共同抵押予權利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價值為最高限額新臺幣1.08億元(參見苗栗地方法
院99年度司執字第8596號卷宗42- 61頁)
附表三 已知債權人清單(不含抵押權人)
┌──┬───────┬──────┬───────┬─────────┐
│編號│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金額 │證明文件及出處 │
│ │ │ │(新臺幣元) │ │
├──┼───────┼──────┼───────┼─────────┤
│1 │臺北市稅捐稽徵│地方稅 │ 264,347│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松│
│ │處松山分處 │ │ │山分處函文(本院99│
│ │ │ │ │年度破字第40號卷宗│
│ │ │ │ │第66頁) │
├──┼───────┼──────┼───────┼─────────┤
│2 │財政部臺灣省中│貨物稅、營業│ 1,574,409│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區國稅局竹南稽│稅、營利事業│ │松山分局函文及其附│
│ │徵所、北區國稅│所得稅 │ │件欠稅總歸戶查詢情│
│ │局中和稽徵所 │ │ │形表(本院99年度破│
│ │ │ │ │字第40號卷宗第69-7│
│ │ │ │ │1頁) │
├──┼───────┼──────┼───────┼─────────┤
│3 │苗栗縣政府稅務│房屋稅 │ 697,391│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行│
│ │局 │ │ │政執行案件移送書(│
│ │ │ │ │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
│ │ │ │ │司執字第14668號卷 │
│ │ │ │ │宗13-22頁) │
├──┼───────┼──────┼───────┼─────────┤
│4 │勞工保險局 │保險費、勞工│ 352,462│勞工保險局函文及其│
│ │ │退休金、墊償│ │附件欠費清表(本院│
│ │ │基金提繳費 │ │99年度破字第40號卷│
│ │ │ │ │宗第80-83頁) │
├──┴───────┴──────┼───────┼─────────┤
│ 項目1至4小計 │ 2,888,609│ │
├──┬───────┬──────┼───────┼─────────┤
│5 │祥讚工業股份有│債務 │ 13,150,618│同前述 │
│ │限公司 │ │ │ │
├──┼───────┼──────┼───────┼─────────┤
│6 │舒和實業股份有│債務 │ 11,409,024│同前述 │
│ │限公司 │ │ │ │
├──┼───────┼──────┼───────┼─────────┤
│7 │元富工業股份有│債務 │ 12,371,583│同前述 │
│ │限公司 │ │ │ │
├──┼───────┼──────┼───────┼─────────┤
│8 │佰鴻工業股份有│債務 │ 1,134,657│支付命令(苗栗地方│
│ │限公司 │ │ │法院99年度司執助字│
│ │ │ │ │第169號卷宗5-7頁)│
├──┼───────┼──────┼───────┼─────────┤
│9 │薛金長 │票款 │ 4,594,710│簡易判決(苗栗地方│
│ │ │ │ │法院99年度司執助字│
│ │ │ │ │第243號卷宗5-6頁)│
├──┼───────┼──────┼───────┼─────────┤
│10 │展景股份有限公│債務 │ 5,737,137│宣示判決筆錄、民事│
│ │司 │ │ │判決(本院99年度破│
│ │ │ │ │字第40號卷宗第 │
│ │ │ │ │16-23頁) │
├──┼───────┼──────┼───────┼─────────┤
│11 │黃雅玲 │債務 │ 85,138│支付命令(苗栗地方│
│ │ │ │ │法院99年度司執助字│
│ │ │ │ │第251號卷宗7-10頁 │
│ │ │ │ │) │
├──┼───────┼──────┼───────┼─────────┤
│12 │翔洸電子股份有│債務 │ 500,160│支付命令(苗栗地方│
│ │限公司 │ │ │法院99年度司執助字│
│ │ │ │ │第311號卷宗9-10頁 │
│ │ │ │ │) │
├──┴───────┴──────┼───────┼─────────┤
│ 項目5至12小計 │ 48,983,027│ │
├─────────────────┼───────┼─────────┤
│ 全部項目合計 │ 51,871,6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