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
- 聲請人
- 張藍捷
- 訴訟代理人
-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民國88年間接管之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非為聲請人建物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坐落之土地。鈞院民事庭於前案曾向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查證,該局於96年1 月29日以藥檢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復鈞院表示:其於67年5 月26日承接臺灣省政府衛生試驗所部分業務,該局並無記載經管之土地,可證相對人係虛偽違法竄改滅失聲請人建物土地地號,相對人實非上開土地管理人,對聲請人無權處分云云,聲請更正判決等語。
三、查本院99年5 月5 日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判決,係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所為之判斷,並無誤寫誤算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