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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姜悌文黃明發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

聲請人
張藍捷
訴訟代理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民國88年間接管之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非為聲請人建物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坐落之土地。鈞院民事庭於前案曾向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查證,該局於96年1 月29日以藥檢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復鈞院表示:其於67年5 月26日承接臺灣省政府衛生試驗所部分業務,該局並無記載經管之土地,可證相對人係虛偽違法竄改滅失聲請人建物土地地號,相對人實非上開土地管理人,對聲請人無權處分云云,聲請更正判決等語。

三、查本院99年5 月5 日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判決,係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所為之判斷,並無誤寫誤算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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