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719號
- 聲請人
- 張藍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灣北區辦事處、陳文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就本件99年度簡上字第719 號案件提出104 年1 月9 日、同年月30日民事更正狀,請求更正回復原狀等語。經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所為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嗣後聲請人就同一事項再為聲明,本院將不予處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