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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639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39號

聲請人
丙○○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丙○○、甲○○應提出印鑑證明,以證明確有拋棄繼承真意。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16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63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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