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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松鈞鍾素鳳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勝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