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勝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