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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39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陳官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莊翠雲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劉凱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99年度訴字第3139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1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予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3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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