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鈺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家典、林子雅、林張富美、林岑蔚、隆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提起上訴,未具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 萬9,8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更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5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家典、林子雅、林張富美、林岑蔚、隆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提起上訴,未具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 萬9,8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更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