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48號
- 上訴人
- 王勇皓
王揚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毓榮因99年度訴字第394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48號
王揚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毓榮因99年度訴字第394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