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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4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48號

上訴人
王勇皓

王揚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毓榮因99年度訴字第394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4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